臺大醫學系。精神衛生法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提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培嘉 代 理 人 林孟乾律師 被逮捕拘禁 人 黃榆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人之父,被逮捕拘禁人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晚上8時許,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(下稱臺大醫院)遭違法緊急安置,未符法定程序。為此,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,以裁定釋放等語。 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法院審查逮捕、拘 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 ;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 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 解返原解交之機關;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8條第1項、 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,係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不能處 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;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 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,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;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 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 定,但於離島地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;前 項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