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大醫學系。精神衛生法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提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培嘉 代 理 人 林孟乾律師 被逮捕拘禁 人 黃榆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人之父,被逮捕拘禁人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晚上8時許,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(下稱臺大醫院)遭違法緊急安置,未符法定程序。為此,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,以裁定釋放等語。 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法院審查逮捕、拘 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 ;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 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 解返原解交之機關;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8條第1項、 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,係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不能處 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;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 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,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;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 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 定,但於離島地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;前 項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 意見,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 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 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,強制住院可否之 決定,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;第2項之緊急安置及前 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,緊急安置、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 、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;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、第4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、 第4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被逮捕拘禁人具被害妄想、關係妄想症狀,且無病識感,亦拒絕配合治療,更於110年4月16日,於醫學系同組實習成員之通訊軟體群組內,傳送「頭屍、要屍、溶屍」等訊息,並貼出關於王水結構之照片,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,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但被逮捕拘禁人拒絕接受任何治療,故臺大醫院於110年4月16日起予以緊急安置,並於同年月17日申請強制住院獲准等情,有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9日審查決定通知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、入院紀錄等件在卷可稽。佐以被逮捕拘禁人於本院訊問時,亦稱:常常感覺週遭人員言行均係針對之,但無法具體描述係何種言行等語,足見被逮捕拘禁人思慮確與常人有異,而有因其異常認知,致傷害他人之虞,且病識感不足。本院認被逮捕拘禁人係經依前揭精神衛生法規定而予緊急安置,經鑑定後,嗣並強制住院,其受逮捕、拘禁,具有法律上之依據及原因,程序上並無違誤之處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提審,求予釋放,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|
歷審裁判:
- 本件無歷審裁判
相關法條:
- 提審法 第 1 條(103.01.08)
- 精神衛生法 第 2、3、41 條(96.07.04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提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培嘉 代 理 人 翁國彥律師 被逮捕拘禁 人 黃榆鈞 (現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 院中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。 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。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,依其規定;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,提審法第1條第1項、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。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。但於離島地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。前項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,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;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,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,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、2 、3 項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逮捕拘禁人為臺大醫學院學生,自21歲起功課排名退步,並開始出現關係意念(覺得被室友跟同學針對),自22歲起開始有被害之意念(覺得同組成員故意不告訴自己小組討論地點、故意不告訴自己重要資訊、故意找麻煩),自23歲起其被害妄想更加系統化(覺得醫院內不認識的員工也聯合起來針對自己,覺得自己手機螢幕變黑是醫院在搞鬼,走在中央走道上覺得大家都在看自己,感覺公車上的人怪怪的,感覺別人的行為都有惡意),另外,亦有關係妄想(覺得醫院廣播在講自己的事、晨會報個案也是在講自己的事)及言語紊亂且一再反覆(長時間詢問相同問題)。於民國109年5月於臺大醫院精神科門診就診,但僅就診兩次就不願返診,亦拒絕服用藥物。近期上述症狀加劇(感覺醫院在栽贓自己,廣播一字一句針對自己,會議針對自己,且表達強烈情緒性字眼),於110年4月16日在通訊軟體之實習群組內,傳送「頭屍、要屍、溶屍、王水」等訊息,並貼出關於王水結構及成分之照片,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以致於社會功能缺損、思考、認知、判斷功能缺損,為嚴重病人,於群組傳送「溶屍」及對於人體有不可回復作用之王水結構及成分之照片,有強烈成形之被害妄想,又具有醫學及生化背景,有傷害他人之虞,臺大醫院於110年4月16日予以緊急安置,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,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然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,乃由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19日許可臺大醫院對聲請人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等情,有通訊軟體內容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診斷證明書、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、臺大醫院入院紀錄、護理紀錄、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9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10201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憑,是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,經本院調查後,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。又經本院訊問受逮捕拘禁人、醫師及護理師,併參考病歷及護理紀錄,可知受逮捕拘禁人住院後拒絕服藥,對於治療之態度抗拒、不願配合,遲至近日始開始規律服藥,但目前仍持續顯現妄想、思考流程障礙等情,尚難認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現已無住院必要,另受逮捕拘禁人後續治療方式之規劃,應由受拘禁人及其親屬與醫師共同討論決定,並非本院就強制住院程序是否合法之審核範圍。從而,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,請求裁定准予釋放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|
相關法條:
- 提審法 第 1、9 條(103.01.08)
- 精神衛生法 第 41 條(96.07.04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提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培嘉 被逮捕拘禁 人 黃榆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提審事件,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110年度家提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抗告人之抗告意旨詳如附件「抗告」狀所載。 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。法院審查後,認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。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審查逮捕、拘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,同法第8 條第1 項明文規定,揆其立法理由之目的,係在突顯「提審係法院即時審查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,其逮捕、拘禁程序之合法性,非在認定被逮捕、拘禁人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必要性,故所採行之證據法則,僅以「自由證明」為已足。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「嚴重病人」,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。而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;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2 位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;前項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,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;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,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,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、第41條第1 、2 、3 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抗告人為被逮捕拘禁人甲○○之父,被逮捕拘禁人為臺大醫學院學生,於110年4月16日在通訊軟體之實習群組內,傳送「頭屍、要屍、溶屍、王水」等訊息,並貼出關於王水結構及成分之照片,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以致於社會功能缺損、思考、認知、判斷功能缺損,於群組傳送「溶屍」及對於人體有不可回復作用之王水結構及成分之照片,有強烈成形之被害妄想,又具有醫學及生化背景,有傷害他人之虞, 經診斷為嚴重病人,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然被逮捕拘禁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,臺大醫院遂於110年4月16日並予以緊急安置,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後,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、3項之規定,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強制住院,經審查後予以許可等情,有通訊軟體內容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意見書、診斷證明書、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、臺大醫院入院紀錄、護理紀錄、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9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10201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(見原審卷)。又原審法院已於110年5月5日開庭訊問被逮捕拘禁人及在場之醫師,被逮捕拘禁人為臺大醫學院學生,自大學四年級下學期近臨床實習前感覺被霸凌,並開始出現關係意念(覺得被室友跟同學針對),自22歲起開始有被害之意念(覺得同組成員故意不告訴自己小組討論地點、故意不告訴自己重要資訊、故意找麻煩),自23歲起其被害妄想更加系統化(覺得醫院內不認識的員工也聯合起來針對自己,覺得自己手機螢幕變黑是醫院在搞鬼,走在中央走道上覺得大家都在看自己,感覺公車上的人怪怪的,感覺別人的行為都有惡意),另外,亦有關係妄想(覺得醫院廣播在講自己的事、晨會報個案也是在講自己的事)及言語紊亂且一再反覆(長時間詢問相同問題),於民國109年5月於臺大醫院精神科門診就診,但僅就診兩次就不願返診,亦拒絕服用藥物,近期因上述症狀加劇(感覺醫院在栽贓自己,廣播一字一句針對自己,會議針對自己,且表達強烈情緒性字眼),於110年4月16日在通訊軟體之實習群組內,傳送「頭屍、要屍、溶屍、王水」等訊息,並貼出關於王水結構及成分之照片,組內同學看到後很緊張,告知老師,由精神科醫師找被逮捕拘禁人至精神科病房商談,認已符合嚴重病人之情況,因被逮捕拘禁人無法適切表達是否要住院,醫院與其父母之溝通亦有困難,故啟動強制就醫等情,業經醫師陳述明確,顯見被逮捕拘禁人係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、3 項規定,經審查許可強制住院,並非違法遭到拘禁、逮捕,其程序尚無違誤。原審據此駁回抗告人之提審聲請,自無違誤。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|
相關法條:
- 提審法 第 1 條(103.01.08)
- 精神衛生法 第 3、41 條(96.07.04)
留言
日前,馬斯克出人意料地發佈了一段智能手機概念視頻。視頻上介紹說,這款特斯拉手機可以與星鏈、腦機接口等功能連接,支持太陽能充電,同時具備Marscoin採礦系統、高速攝影、超聲波指紋傳感器、遠程控制車輛等功能。馬斯克特意強調了這款手機的上行速率和下行速率,達到了雙210M。手機一旦和車輛綁定,可以對車輛進行控制,甚至是駕駛。同時,腦機接口系統可以代替人腦損傷所失去的部分功能,並用於傳輸信息以控制手機或其他設備以及將來的內存存儲功能。手機其它配置也十分強悍,將搭載1億像素攝像頭、4K屏幕,驍龍895處理器並且配備2TB的存儲版本。
特斯拉手機一旦量產,將淘汰許多通信公司,因為馬斯克推出的手機與星鏈計劃連接,手機永久免費上網,而且上網速度極快,全球無死角覆蓋,信號不受天氣影響。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https://youtube.com/playlist?list=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
東大生的強者思維特訓課 : 提升記憶、表達、分析、創造力,不只考高分,任何事都學得快、做得好! / 西岡壱誠著 ; 楊毓瑩譯 = 「考える技術」と「地頭力」がいっきに身につく東大思考 / by Issei Nishioka
西岡, 壱誠, 1996-
2021
新商業周刊叢書. 781
東大生的強者思維特訓課 : 提升記憶、表達、分析、創造力,不只考高分,任何事都學得快、做得好! / 西岡壱誠著 ; 楊毓瑩譯 = 「考える技術」と「地頭力」がいっきに身につく東大思考 / by Issei Nishioka可在 總圖書館 總圖2F人社資料區 (176.4 1074)獲得
傳送至
QR
ENDNOTE
ENDNOTE WEB
MENDELEY
EMAIL
列印
匯出至EXCEL
引用
永久連結
匯出至BIBTEX
取得方式
請登入以取得相關服務
登入
返回館藏地
館藏地/館藏狀態
總圖書館
有可用館藏 , 總圖2F人社資料區 176.4 1074
(共 1 件, 1 件在館藏地, 0 預約)
索書號: 176.4 1074
條碼: 3985150
狀態: 重新上架中(直到2022/01/19 11:05:00)
借閱政策: 可借閱